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8号建议的答复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8号建议的答复
李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医药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伴随药品网络销售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处方药不规范的行为日益突出。针对这种情况,2022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办法》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同时明确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自治区药监局立足职能职责,严格落实《办法》,全面加强药品特别是处方药网络销售监管。
一是结合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部署开展了以网络违规销售处方药等为重点的药品网络销售环节治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检查重点,落实工作要求,压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责任,集中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境治理,全面提升处方药网络销售规范水平,切实增强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效性。
二是及时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对药品网络销售环节治理发现问题和国家药监局第三方平台监测发现的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将涉及我区的处方药网络销售安全风险和防控措施下发至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三是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网络销售经营和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聚焦落实网络销售主体责任,从规范处方药网售行为、强化风险管控、加强网络销售监测等角度,对处方药网售管理、第三方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细则等做出了规定,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为药品网络销售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完善药品网络监管体系,加强与市监、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盟市、旗县开展网售药品监管工作,特别是处方药网售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帮扶指导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梳理典型性和突出性问题,推动平台严格入网审核、加密网络巡查、优化系统控制和产品类目权限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依托第三方平台,推动药品网络销售监测重点从网站、平台等常规销售模式向网络直播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新型模式转移,实现药品网络销售全覆盖监管。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